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原告與被告天火精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8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