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間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09,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5,5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