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