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50號聲 請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