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 告 駿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麗惠 江大寧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