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富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正宜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前經本院就本訴部分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58萬4284元,另就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3萬3901元部分則均予駁回。今上訴人併就前揭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合計2 萬407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