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 告 劉素民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林軒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