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 告 偉晟運動器材五金(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被 告 模里西斯商雙湖有限公司 吉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小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2 時 30分許,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