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模里西斯商雙湖有限公司 吉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小琿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秀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晟運動器材五金(中山)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2,388 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4,607.3 元,以被上訴人於99年6 月2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32.37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74,607.3 元×32.372=5,652,3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