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無效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 告 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具有被告公司之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其對於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或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始為適法。是原告列董事長毛献文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訴訟要件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