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徐金鳳、號請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虞幼祥間,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3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9,8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