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執有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園飯店)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下稱系爭股票),惟聲請人於民國93年7 月11日繼承開始後,發覺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華園飯店之股務代理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辦理掛失,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98年7 月9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61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98年7 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98年7 月9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6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7 月1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7 月1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9年3 月3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61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8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 股票 │ 1 │2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