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308號聲 請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欄中關於發票人「真懿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