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4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8年5 月15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8年10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0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9年5 月6 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44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2 │ │ │ │ │ │ │ ├─┼───────────────┼──────────────┼────┼───┼────┼───┤ │00│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28623-0 │股票 │1 │466 │ │ │3 │ │ │ │ │ │ │ ├─┼───────────────┼──────────────┼────┼───┼────┼───┤ │00│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32368-2 │股票 │1 │312 │ │ │4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