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臺灣時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玉珊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92-ND0000000 │股票 │10 │1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