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0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2月1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7 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仕興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 │ │ │ │ │ │ ├──┼───────────────┼──────────────┼────┼───┼────┤ │00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2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3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4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115 │ ├──┼───────────────┼──────────────┼────┼───┼────┤ │005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1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