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15號聲 請 人 甲○○即吳陳秀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2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胡美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 種 類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 │ 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不定額股股票 │ 1 │ 100 │ │ ├──┼────────────┼────────┼───────┼───┼────┼───┤ │ 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不定額股股票 │ 1 │ 5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