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4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鯨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