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鐵高空有限公司、游惟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80號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曹盛道、許福堂發支付命令,惟許福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