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侑銘興業有限公司、林隆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原 告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億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27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