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尚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47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洵賢 一、原告因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基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玉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