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2225號原 告 太平洋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月美 訴訟代理人 陳賓生 被 告 張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座落高雄市三民區○○○路495 號4 樓之3 建物,為「太平洋廣場」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其負有按月繳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90 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100 年2 月起至100 年9 月止計8 期均未繳付管理費,共尚積欠4,720 元,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迄今未為付款,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欠繳基本資料、管理費收費標準、太平洋廣場大廈組織章程與住戶生活管理規約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太平洋廣場大廈組織章程與住戶生活管理規約」第17條亦規定住戶每月管理費收取標準及繳交義務。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條及住戶規約第1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7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芊蕙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