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2474號原 告 唐開麟 洪曉萍 陳則均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鈺真 被 告 林金鑫即林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265 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唐開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原告洪曉萍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原告李鈺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原告陳則均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就後述詐欺原因事實,起訴時本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8,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訴訟中迭為追加、減縮,而如其下列聲明所示,因僅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上之變動,是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係高雄市三民區○○○路227 號「育嬰坊博愛店」,及高雄市苓雅區○○○路316 號1 樓「育嬰坊苓雅店」之負責人。緣被告自上開2 店民國95年間出現財務困難,再無法提供商品予購買嬰兒、孕婦用品之「預付型」消費者後,竟仍向原告佯稱1 次購買定額奶粉或嬰兒、孕婦用品,即贈送一定數量之商品或給予現金折扣,僅須將部分商品先行寄庫等語,致原告不疑有他,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店面購買附表內之物品。迄該2 店面97年7 月30日無預警停止營業,而無法領取寄存商品後,始知受騙。茲因被告已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1246號刑事判決宣告詐欺有罪在案,是就遭詐騙損失,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 之結果,視同自認,是原告案內所述,均堪信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查原告因被告首開詐欺行為,受有前列財產損失,既如上述,原告依民法該規定,而請求被告各加賠償者,當屬有據,無由不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上開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各自所受之詐騙損失,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萬元以下,並係行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首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編號│姓 名│ 詐欺時間 │ 購買之物品 │ 詐得金額 │店 面│ ├──┼───┼──────┼────────┼─────┼───┤ │ 1 │唐開麟│96年8 月4 日│貝比卡兒奶粉72瓶│28,184元 │苓雅店│ │ │ │ │(贈送奶粉6 瓶)│ │ │ ├──┼───┼──────┼────────┼─────┼───┤ │ 2 │洪曉萍│96年9 月30日│乳漿3 瓶(贈送3 │約6,000元 │同 上│ │ │ │ │瓶)、DHA 營養品│ │ │ │ │ │ │1 瓶(贈送1 瓶)│ │ │ │ │ │ │、鈣粉2 瓶(贈送│ │ │ │ │ │ │2 瓶) │ │ │ │ │ ├──────┼────────┼─────┤ │ │ │ │97年3 月11日│鈣粉2 瓶 │約2,000元 │ │ │ │ ├──────┼────────┼─────┤ │ │ │ │97年6 月8 日│乳漿2 瓶、SOD 乳│約14,000元│ │ │ │ │ │鐵蛋白3 瓶、HA1 │ │ │ │ │ │ │水解蛋白奶粉12瓶│ │ │ ├──┼───┼──────┼────────┼─────┼───┤ │ 3 │陳則均│96年12月31日│奶粉②6 瓶、奶粉│11,700元 │博愛店│ │ │ │ │③18瓶 │ │ │ │ │ ├──────┼────────┼─────┤ │ │ │ │97年2 月29日│藻精4 瓶、乳酸菌│20,720元 │ │ │ │ │ │8 瓶、鈣粉8 瓶 │ │ │ ├──┼───┼──────┼────────┼─────┼───┤ │ 4 │李鈺真│97年4 月4 日│麥精9 瓶、貝比卡│12,000元 │苓雅店│ │ │ │ │兒奶粉16瓶、貝比│ │ │ │ │ │ │卡兒兒童奶粉8 瓶│ │ │ │ │ │ │、貝比卡兒幼兒羊│ │ │ │ │ │ │奶粉4 瓶、比菲1 │ │ │ │ │ │ │瓶、優貝兒錠2 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