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563號原 告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寬 訴訟代理人 劉崇琦 被 告 王貝婷 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另原告應於再開辯論期日向本院補正代訂旅社支出之匯款證明;如原告無法提出匯款證明,亦請於開庭十日前向本院陳報足以證明上開事項之證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