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4 日下午5 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為伊員工,於民國94年8 月2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由被告薪資扣繳分期償還,伊於同年9 月10日開立支票號碼EA0000000 、票面金額80萬元之支票1 紙,被告於同年9 月12日持之取款;嗣被告於99年3 月5 日離職,詎被告自99年12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248,964 元未償還,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員工貸款分期償還合約書、員工貸款申請表、支票、往來對象科目餘額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650元 合計 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