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上 訴 人 呂慶帆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維也納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宜正 被上訴人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被上訴人 王道城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