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08號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傳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6,229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6,060 元,尚欠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