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許恩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631號被 告 許恩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6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