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792號原 告 蔡芳德 被 告 楊國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原係訴外人李萬草自訴外人黃月星處竊得再交予不知情之訴外人即原告之友李志軒,李志軒向原告調現而轉讓予不知情之原告,但原告當時資金不足,便向訴外人即原告之友吳文凱借款再借予李志軒,系爭支票便又經由原告再轉讓給不知情之吳文凱,嗣系爭支票被以掛失止付為由退票,原告於系爭支票退票約2 天後,向吳文凱清償票面金額的借款,吳文凱便再將系爭支票轉讓予原告。系爭支票經黃月星聲請公示催告,原告已於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目前系爭支票亦未經作成除權判決。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而不獲付款,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支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有收到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提出異議。伊願意負發票人責任,伊只是不清楚何以系爭支票會由原告持有,伊當初是開給訴外人伍久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伍久公司)用以支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次按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41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41條第1 項、第144 條定有明文。票據法第41條第1 項所謂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係指期後背書所移轉者,僅為該票據之債權,無票據法上擔保效力,亦無抗辯限制之效力,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之效力相同,人的抗辯並不因讓與而中斷,票據債務人仍得以所得對抗執票人前手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又「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謂為期限後背書,依票據法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祇發生債務人得以對抗背書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被背書人之問題,非謂被背書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949 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33 條明文規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9年度偵字第2085號緩起訴處分書等影本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100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系爭支票之提示人係訴外人吳文凱乙節,為原告所自陳,並為前開99年度偵字第2085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而原告稱其於退票後始取得系爭支票,揆之前開說明,吳文凱為付款提示後,將系爭支票轉讓予原告,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是以原告依法並非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僅係被告得本於債權讓與之規定,以對抗原告前手之事由對抗原告。被告固稱伊當初簽發系爭支票是交給訴外人伍久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用以支付貨款,不知何以現由原告持有,惟系爭支票並未記載受款人亦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本即得流通而更由第三人取得,尚不得僅以系爭支票現非為發票人當初交付對象所持有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被告復未提出其他抗辯事由以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從而,原告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525,410 元及自提示日即99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發票人│ │ │ │退 票 日│(新臺幣)│ │ ├──┼─────┼──────┼─────┼───┤ │ 1 │AL0000000 │99年2 月15日│525,410元 │楊國鏜│ │ │ │99年2 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