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吳英豪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相 對 人 陳明安即信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明安即信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0 年度雄補字第808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勞委會委託案件—准予扶助)以為釋明(見本院100 年度雄補字第808 號起訴狀所附證物四),且屬法律扶助基金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依據勞委會勞工法律扶助要點,辦理勞工訴訟案件律師酬金之扶助,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