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95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