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春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06號原 告 吳春宏 住高雄郵政第1172號信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存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