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英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08號原 告 吳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安即信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