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原 告 范秀釵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