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胡晶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晶南 23樓之2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晶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17 元(計算式:47,817元+222,000 元=269,8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171,912 元(計算式:235,805 元+155,625 元+1,860,864 元+3,110,803 元-191,185 元=5,171,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82,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