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馬玉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聲明「原判決反訴部分廢棄」,惟觀之上訴理由所載,上訴人應係就原審反訴判決上訴人主張抵銷之數額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0,803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