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