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莊玉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原 告 莊玉燕 住高雄郵政第127號信箱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台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04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