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72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偉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44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