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