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科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原 告 黃科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毓即榮晟工程行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0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 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