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允聯企業有限公司、黃慶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10號原 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3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