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36號原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韓奇峰發支付命令,惟韓奇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27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