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葉祖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40號原 告 葉祖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