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國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20號原 告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