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華隆、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恩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23號原 告 高華隆 訴訟代理人 林砡如 被 告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1,000元/㎡×請求 返還面積9 ㎡=369,000 元故,原告就請求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36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