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陳秋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清文因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其與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行為應於撤銷,並請求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莊清文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90,000 元及利息、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40,000 元及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