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崇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