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56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56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3日上午9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