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駱燕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